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徽州民间契约中的法律精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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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8-5-22 08:54:10 |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|倒序浏览 |阅读模式
徽州民间大量文书的发现,成为徽学研究突破的基础。而其中占据重要地位的契约性(合同)文书,渗透出的种种法律精神,反映了徽州人不仅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,而且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。近五百年来,契约在徽州人生活中,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。由契约而建立起来的良好秩序,确实对徽州社会的稳定,财产流转的活跃,区域经济的发展,以及民间矛盾的化解,起到了意义深远的作用。徽州人这种超前的法律契约观,无疑给我们提出了一个严肃而有趣的思考课题。

  要揭开徽州人契约中的法律精神,得从民间流传的“恐口无凭,立字为据”的民谚说起。明清时期,是徽商鼎盛时期。徽州地方风俗在徽商的助推下,产生了深刻而沉甸的变化。新安理学,一方面训化了徽州人崇文重理的风尚,同时也提升了徽文化的理性思维,培养了深厚的理性主义传统,为契约意识的普及和提高,奠定了良好的社会基础,也为从不同角度审视问题,提供了技巧上的可能。在对外交易实践中,作为商业诚信理念的补充,契约充分显示了它的优越性和不可替代性。这种直观和快节奏,无疑使传统习惯发生了动摇,促使了一部分商人率先摒弃了“口说”之凭,达成了“立字为据”的共识。在经商实践的摔打中,徽州人首先自觉与不自觉地接受了先进的法律理念,懂得了契约文书在与商业伙伴共处及“生意买卖”中的重要性。徽州商人的这种斯文与理性的融合,直接营造了一个感性的法律空间,也感染传播给了其它徽州人。徽州人除了讲究诚信之外,在交易过程和处理重要财产问题中使用文书契约,便成为一种良好的传统习惯。生活物品的交换,财产相互流转,生命消长中“家产”的重新分配,祠产管理中的增减,都体现了一种社会文明。“恐口无凭,立字为据”,被当作解决纷争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,有的甚至被写入族规家训。这,正是徽州人观念突破、超越旧俗的过人之处。当然,这也离不开儒贾们的理性引导与示范。尽管此时封建法律残而不全,而且很少有规范民商法律关系方面的规定,但由于徽州区域经济的迅猛发展,客观上,徽州人对民商法律的需求也被迫向前跨了一大步。徽商们对经济行为中法律作用的认识,让我们感到震惊。契约中朴素的自我约束精神,为徽州人打开了一个理性的法律视野。这些契约文书,名目繁多,内容以财产权和流转处分为主,涉及财产继承、田地租赁买卖、族(祖)产管理、相邻关系、钱粮借贷、店铺转让、物品典当等,名称有合同、阄书、文书、议约、契证、协约,文字格式规范。从数量颇多的契约看,民间尤其看重土地“私下”流转契约的制作。奇怪的是,这种私下土地买卖契约,每一次改朝换代中都得到了“官府”的验证承认。这也是徽州民间信守契约精神的主要原因所在。笔者见到的乾隆、咸丰、同治、光绪年代一些田地转让出卖出当文书,发现在原契约上都同时盖有民国政府的验证印鉴。这种验证行为,给了民间旧契约以法律效力,保证了文书确权效力上的连续性,避免了民间习俗受到冲击而发生根本性动摇。

  产生契约文化现象,有着复杂的人文背景。与其它区域不同,徽州人大宗族小家庭的结构,在聚合众多财产的同时,也必然加速财富的耗散节奏。在农业社会,家族的兴旺是与人丁众多分不开的。而子孙的众多也就意味着个体家庭财产有一个递减过程。随着核心家庭的不断分化独立,大家族不断崩裂失散,分家析产成为一种必然选择。为了让族长祠董执事对财产处置得当,让前辈们生前对家产作出的分配死后能得到顺利执行,书面文书便成为一种可靠的标志。先祖们聚产的目的,是为了子孙后代不致于贫困潦倒。但“创业容易守业难”,最终免不了“树倒猢狲散”,扭转不了家产族产的折拼重组,暴发不可调和矛盾也就在所难免。而防止和减少这种矛盾发生的唯一办法,是信守契约中的“白纸黑字”。徽商资金流转过程是一个复杂过程,由此而引发的法律问题必然增多。另一方面,徽州人口迁徙频繁,对财产所作的文字记载,是最简捷最理智的办法。徽州的土地制度比较复杂。考察徽商积累的商业资本出路,很大一部分是流向了封建性的渠道,即被用来购买老家的土地,或用于宗族的公益消费。到后来,村落中的大量土地都集中到了宗族的名下。松散的宗族架子,使土地统一管理功能软化。宗族人口的膨胀和变化,使得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下,土地实际操纵的主人也在频繁变动。土地使用权主人的置换更迭,需要法律精神的支撑,契约的作用便更加凸现。徽商聚资合股规范需要法律化。众多的徽商筹资和商业活动记录,是各种规范契约的前身。从史料所知,徽商大致有三种投资方式:独资,承揽(承包),股份合作。在资金筹集渠道上,有自出和借贷两种。最初,徽商的店铺大多是实行股份制。一方面是资金短缺造成。另一方面也是老板为了激励伙计,给予适当的股份,以增加企业的活力和生气。这些商业运作,显然离不开契约的约束。一些史籍认为,徽州人自古有“好争讼”的怪僻。无论什么都力求讲一个“理”字。而“理”从何来,这就养成了证据意识。徽州人懂得,契约是一种最为完整最有说服力的书面证据。

  为了追寻徽州契约中蕴藏的法律精神,解剖徽州人普遍的法律观点,现选择下列三份文书予以考察:

  例一:立卖契叔△应,今将土名是字号乙千三百六十九号,计地税二分,计租二大斗,三面议定,时值价九五色银二两正(整)。其银本身收足。其地买目下管业。△税于三图△甲胡开基户内过割入买人户。先前并无重复交易,亦无内外人等阻当(挡)。如有此等,俱身支当,不干买人之事。字号差讹,税额多假听(任)改正。今昔恐无凭,立此卖契存(照)。乾隆拾捌年四月拾零三日。立卖契叔△。中见,美金。代笔中(人),起辂。(原件存绩溪程波处)

  例二:立分单父光连:娶妻张氏共三子,长子垂浩,次子垂美,三子垂洪,二子俱已娶,三子未娶早逝。今身年老,家务纷剧实难管理。特凭族父遗并自置产业及小顶田地、屋宇、家件等项编立“左、公、谷”三阄,品搭均匀,自分以后,各管各业,毋得恃强欺弱,争长竞短。倘有此情,以不孝罪论。所有众存产业,依众分派,照股均分。三子垂洪阄下该业,身夫妻膳产用。百年之后,倘为承祧亦不得争论。所有钱粮各扒已下完纳,不得始累。再,清明田内有风水,俱要商议均造。身夫妻百年之后事务,尔三阄分派承当,不得难挨异议。分后仍体父母同气之情,患难与共难相顾,危急相扶。尔等谨守吾言,毋违吾意,载之于单,各执为据。共立一样三本,各执一本,永年大发存照。

  计开:(略)。道光十四年六月初十日。立分单:父光连,同男垂浩、垂美;凭:叔树友,树棣,弟光亮、光肯,侄垂耀;执笔:再侄锦洲。(引《坎头志》第41页)

  例三:立议据人上四亩?冯如生、弯下?许锦鹿等:缘土名弯下,头石埠下左首有出水眼两个。一当河流直冲而来,一由磅脚外横滩而出。今凭中议定:如遇旱魃为灾,其横出之水归弯下?灌溉社庙前之田,上?不得再得妄争;其横陡冲之水听上四亩?有份人等由左引至右圳塍头,挖?车△,救济全?之田。九亩之外,不得徇私舞弊在此车△,籍甲浇乙。又议:圳外荒田不得打泥掘低及挖沟接枧之情事,其石埠上河以内,亦不得挖?吊水。各无异言,欲后有凭,立此议据,一样两纸,各执一纸,永远存照。再批:水鳖前以后不得抽低,又照。

  民国二十三年古历七月△日立议据人:(略)。凭中:(略)代笔:许友桐(押)。(引《坎头志》第16页)

  从选取的几份徽州契约中可以看出,第一份是土地卖契。从中可知:(1)清朝,即使是在偏远山村,中央集权政府对土地管理是极其严格的,所有田土地山场都须一一登记造册,呈报政府编号存档。但封建法律同时又允许土地自由买卖。在徽州民间,除了宗族势力可能出来干涉外,这种土地买卖显得更加宽松自由;(2)土地交割唯一的法律要式,是要进行过税登记。法律效力的取得只需政府的被动认可。除此之外,地方政府并不过多地对交易过程进行干涉。政府通过税收杠杆调节、管理、约束土地主人。(3)在宗法思想占据统领地位的徽州,民间形成的交易习惯带有鲜明的宗族色彩,并逐步固定为一种稳定的模式。第二份是徽州典型的分家阄书。(1)分家阄书类似于遗产继承,但又不完全是一种遗嘱继承。因为分家阄书,是父母在生前就将自己的大部分财产交割给自己的子女下辈。这种交接是一种财产所有权的转移,而不是一种使用权的交付。只有保留自用的极少的一部分在死后交付,成为遗产继承。这在强调“多子多福”的农业社会,是一个十分现实而复杂的法律问题。(2)分家阄书中体现的是一种典型的封建男权主义。家庭财产的分配是以男子为中心,无论已婚未婚,女子在财产分割继承中始终是局外人。(3)“孝”是调节封建家族家庭伦理关系的思想基础,阄书内容因此充满宗法和法治思想的兼容。违背阄书,首先是以不孝罪论。而不孝罪名,在徽州这样一个宗法自治社会,比起“绳之以法”更加严重管用得多。第三份是分水协议。这份处理相邻权关系的协议,内容全面,派分得理,遵循自然规律,体谅照顾各方利益。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,如果没有浓郁的程朱理学背景,就不可能有这样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协议文书。

  细细分析,这三份契约,直接反映了徽州人在处理财产所有权,处置相邻权关系法律技巧上的成熟老练。无论是买卖双方,或是涉及法律关系的相对当事人,徽州人都有较强的法律保护意识。立契人尽力绕开与律令的抵触,避免与官府冲突,以视“遵守国家法度”。这也是民间契约最大的特点。如契中对完粮纳税事项,纳税字号,纳税多少,都一一交割清楚,以防遗漏或交待不清而引起日后扯皮,产生不必要的后遗症。凡田地山场的来源是否合法,有无纠葛,契约中都有明确的介绍。无论转当、转买、出租等情形,均作了详尽的表述,表明徽州人对财产所有权的概念,有了较深的认识。一些契约中指明,没有重复交易,也是基于对财产所有权的认识。这是防止欺骗的最好办法。徽州人的财产,主要分为族产和家产。族产可按男丁股分派。由于宗脉源远流长,法律关系自然也十分复杂。即使是家产,由于徽州人大多保持着多代同堂的家庭结构,财产总量多品类杂,处理起来也极为辣手。宗族亲房兄弟间有的又有过继等情况,契约中言明产权与宗族亲房没有争议,就显得十分重要。这是徽州宗法自治制度在契约中的反映,也是徽州宗法与国家法度关系维妙的特色。立契人必须对此进行梳理,若有此类瓜葛,自当承担法律上的和宗法意义上的双重责任。由上可知,徽州人也十分注重立契上的程序。他们把订立书面契约,看作是一件非常严肃之事。有的甚至在族内兴师动众。如契约中强调“三面议定”,即契约必须在公开场合签订,也就是徽州民间流行的,所谓“三人对六面”的说法。其目的在于防止个别人的暗箱操作或强买强卖。有正式的见证人或中间人,是立契过程的基本程序要求。即既要合符法度,也要合符宗法礼制。这些见证人,往往是宗族中德高望重的老者,或知书循理的儒生。三份契约中,都有见证人在场,以防止签约一方借势压人,一方违背自己意愿,以确保契约的公正性。无疑,见(中)证人还起一个执法监督作用,为契约的履行提供道德上的保证。

  徽州是一个商业浓郁的社会,也是一个成熟中的契约社会。徽州契约的法律精神,是一种合乎理性充满人性的法律精神,容纳了本区域的道德的宗族的因素,其最大的特点,是依靠宗法力量,进行自我约束,自觉执行,而不是依赖国家官府的强力手段。徽州社会良好的宗法自治环境,为契约的即时履行,提供了扎实的基础。除一些需要延期或分期履行的契约外,一般契约条款均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当场交割完毕。契中多有“契内价银本家一并收足,并不另立推单收领”的附款。这也表明,徽州人信守契约的习惯。否则,契约文书的遵守就寸步难行,民间推行就变得不可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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